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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〔2012〕57号 成文日期:2012-12-27 部分条款失效 。
2、注释:条款失效。
3、第二十四条第三款“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,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,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”的规定。
4、参见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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